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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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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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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你所謂的"政府的規定"在哪裡?


請問法源在哪裡?

你沒有回答啊?

交通罰則這不就是政府規定

有甚麼道理 政府就是不准你闖紅燈 闖紅燈被執法機關抓到

輕則罰錢 有跟你講甚麼道理嗎?

交通法規你沒意見

那野溪規定不准露營 你就有意見

你不覺的你自己腦神經錯亂

舊 2021-11-17, 11:33 AM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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