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GI
今天幫公司看標案, 有注意到某個案:
(1)"不屬於" 以"統包"方式辦理
(2)"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
有點搞不懂耶
首先不屬於統包方式 是指一定要找協力廠商嗎?
例如一個展場布置案 要做影片展示 要展場施工
假設我做影片 施工找團隊 這樣施工團隊算協力廠商嗎?
還是算分包廠商?
感覺這樣不算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嗎?
還是說分包廠商有跟你製作同樣業務的能力才算取代
例如我做影片 但也找了一家做影片的製作公司當協力廠商
這樣才算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
感謝大大們賜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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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統包不適用於勞務採購,
但特意這樣寫出來還蠻奇怪,多此一舉。
2.沒玩過勞務採購,但他投標須知是指〝投標〞這個行為,
可能勞務不像工程可以用專業牌來限制資格,怕阿沙布魯的廠商來投標,
所以要求來投標的廠商,本身所具備專業能力可以應付這次勞務採購的主要部分,
而不是投標廠商沒有主要履約能力,卻拉分包廠商作為符合投標資格的手段。
(須知壹、十四、(六)、(七)敘述的更清楚,表明不喜歡廠商有外包、分包行為)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統包
我出來標這個案子...搭一座橋
這一段你做,那一段他做
協力
我出來標這個案子...搭一座橋
鋼構你做
水泥他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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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是指初期設計規劃、中期施工以及後期維護(修),都委由一家廠商全包
好處是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家廠商參與,不會發生建築師畫出來的圖,工班實務無法施作,
或是廠商完成好的工程,卻是特殊規格,導致採購單位日後保養維修找不到廠商,
缺點是全程一手包辦,廠商可以輕易在裡面動手腳不被制衡,採購單位不夠專業的話,
很有可能被廠商牽著鼻子走。
協力是業界的說法,採購法用的是分包,二者都是指一樣的事,
(玩政府標案務必以政府採購法的思維來走,不然你會很難跟承辦溝通。)
以工程為例,不同工項有不同專業,一家營造業或工程行不可能時時刻刻都養著
不同工班來應付工程,成本太高了!所以才有分包這樣的玩法,也是採購法所允許。
例如一家工程行標到廁所工程,絕對不可能從頭到尾自己包到尾,
可能會分1.打除2.磁磚3.水電4.輕鋼架天花板5.搗擺6.清運,等不同工項,
分包給不同相關專業的廠商來施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