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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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好像性 交的定義修正後,新法就沒有殺人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1
引用: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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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罪名有處死刑,
另一個罪名沒有處死刑。
明明罪嫌是做了兩種罪行,
卻只判一種罪,
還是刑罰較輕的罪。
為什麼不是兩種罪分開判刑,
或至少取判刑較重的罪,
這才是大家覺得有問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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