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nsible
謝謝。
在不得要領得情況下硬是找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40 號刑事判決」。
但看了「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之後,感覺「輕描淡寫」。至少應該是「強姦殺人」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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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是罪章名,包含所有妨害性自主類型犯罪,強制性 交罪、猥褻罪等全都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內。
你所說的「強姦殺人」,法律上罪名是強制性 交而殺被害人罪,你如果真的有查看的話,高等法院 108 年度原侵上重更三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是本案最終事實審判決,裡面就有寫各被告都是依強制性 交而殺被害人罪定罪判刑。
所以法官沒有判錯,只是需要稍微了解一下書類的寫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