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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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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117
我對此案感到驚恐與悲痛,所以我想提出我的疑點。

根據蘋果的報導如下:

本案發生於2015年5月17日晚間7時許,一名11歲謝姓女童向黃女(31歲)告密,說當時讀國二、患有心智缺陷的邱姓少女用三字經偷罵黃女。自稱「冥王」的林男得知,和黃女率陳哲儒、何文軒與古志強3人,押走邱女當街掌摑質問,再帶往一處國小後方步道拳打腳踢或竹棍、安全帽圍毆。

由於路人經過制止,林男等人把邱女押到竹林大橋下隱密處繼續施暴,還一度把邱女帶到橋上作勢推落。邱女不斷認錯求饒,陳男揚言:「給妳兩條路走,妳是要被打死,還是要被上(性侵)!」邱女為了活命,慘遭3男輪流淫虐,林男等人還羞辱邱女「爽不爽」、「誰的比較大」等語。

黃女和告密的謝女及一名到場湊熱鬧的少女在遠處等候,待林男等人結束***虐繼續毆打邱女時走回,謝女並持石塊對邱女敲頭,邱女不堪遭虐2個多小時,最後被林男踹踢腹部癱倒、頭部撞地昏迷。

林男揚言:「今天到此為止!」將邱女獨留現場,帶領眾人逕自離開去唱卡拉OK。陳男與古男在半個小時後、當晚約11時折返現場,發現邱女已氣絕身亡,林男等人得知趕來,將邱女遺體搬到更偏僻的草叢藏放,用砂石塗擦邱女臉部遮掩容貌,隨即再去唱歌喝酒,隔天(18日)傍晚,林男等人買汽油回現場焚屍企圖滅跡。後因謝女向朋友炫耀,全案才曝光。

檢方相驗邱女被燒得腿斷肚破的遺體,認定她遭虐打導致腦震盪合併腦水腫,沒及時送醫而休克不治。林男5人到案後被羈押至今,一審指林男5人手段兇殘,但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仍可教化,依殺人等罪各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認為林男5人與邱女無深仇大恨,因教訓過頭而害邱女喪命,改依傷害致死等罪判林、陳2男無期徒刑,黃女與何男、古男向邱父鞠躬道歉,各改判20年到28年徒刑。

不過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惡性重大,且林男出庭態度,令人無法感受絲毫悔悟,縱使不排除有教化可能,但審酌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人性普世價值的期待等事項,改依加重強制****而殺人等罪,重判林男死刑、黃女20年徒刑,3名幫手各判無期徒刑。

更二審認為林男等人毆打凌虐邱姓少女2個多小時,應知再打下去會出人命、不送醫也可能傷重不治,仍任由昏迷的邱女獨留現場等死,已心存即使邱女喪生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犯行不輸給直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更二審強調「少數國人竟有『殺人不會判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林男身為本案首謀,虐殺弱小、手段極端兇殘,泯滅天良、罪責深重,雖允諾賠償邱家數百萬元達成和解,卻分文未付,不代表有悔意,仍判林男死刑以「表彰社會正義」,黃女惡性僅次於林男,與3名幫手均判無期徒刑。

不過最高院第3度發回更審時認為,林男僅否認故意殺人與用手指性侵邱女,其他事實都認罪,也已跟邱家和解,「似仍有悔過之意」,應再查明。更三審指林男5人從傷害邱女的犯意提升到不確定殺人故意,雖導致邱女喪生,但惡性的評價仍有區別,本案犯行未達《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三審並指林男5人經鑑定都不排除有教化可能性,因此「難遽以極刑對待」,但考量邱女所受痛苦的強度、所生恐懼程度與受虐的持續時間,「殊非常人所能忍受」,認定林男5人罪大惡極,均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上訴痛批更三審判決不當、林男等人上訴請求再輕判,都被最高院駁回,去年4月全案定讞。(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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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謝姓女童其實也參與兇殘暴力犯案,且案發之後冷血毫無悔過之意,但整篇沒看到她的相關責任。是因為未成年嗎?

「仍可教化」,這是台大醫院的職權範圍所能判定的? 而這樣的判定,很可能就成為法院判決的根據,所以整個案子當中最可惡的是法院嗎?

還有其他疑點可以請其他網友踴躍補充嗎? 謝謝大家
舊 2021-10-27, 09:16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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