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5
規則就跟法律一樣, 是最低限度要遵守的.
就跟上面網友說的一樣, 搞到所有人, 只為了自己利益.
那別人為了集體利益而不想跟這種人共事可以嗎?
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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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法規規定是這樣, 那就不需要考慮最低限度問題
不然台灣和那些非法治國家有什麼不同
如果有模糊地帶當然就可以把他排除掉, 但是如果完全合法, 那就只能讓他過這一次, 後續在來把洞補上....
四年請假701天有沒有很多? 老實說, 就算是退一萬步來說, 每月工作22天計算, 那他也還有上300多天的班, 又有生產事實, 在合乎法律的情況下有什麼理由可以辦?
更遑論所謂的產假實際上有計算進去周末的, 兩個月的產假可不是以60天每個月22天工作日來計算....(所以他實際的工作日數應該是比300多天更多)
結論...
只看帳面上的信息, 我只感覺到心懷忌妒者看不得人好的感覺...
如果國家是鼓勵生育, 那要是這位公務員生了第三胎沒發獎章給他簡直說不過去
至於不想生的, 那就請多生幾個就可以依法照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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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公司是上市公司, 按照這種四年請假領一百多萬應該是領的到喔...
因為敝公司完全按照勞基法來走, 只要你進得來, 職等夠(年薪90萬等級), 四年工作三百多天沒有道理領不到百萬, 搞不好還能領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