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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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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引用:
作者真象
應該修掉刑法第19條
從源頭去解決掉精神病犯罪的情況。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種因果關係真奇怪
刑法這有種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
如果有個患精障的人,從出生後第一次傷害他人,都沒被罰過
他的辨識能力當然認為其行為沒有不當
而且他們很會選弱小的來欺凌
倘若遇到反擊,反過來被打斷手腳
看他下次還有沒有辦識能力

建議把所有精障傷人的全關在一起
來個大亂鬥
反正他們同樣精障,誰殺誰都無罪
最後看誰存活下來就好
舊 2021-09-30, 09:49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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