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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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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8
引用:
作者florance
光看到無罪, 後面的帳號都糕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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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條新聞: 屏東挖眼男恐無罪!林智群律師勸修「刑法87條」:立委別只打架博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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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林智群29日在臉書發文寫道,「挖眼,可惡指數100」,
但他也無奈表明,如果行為人無罪責,「那就是100*0 = 0,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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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指出,刑法理論就是這樣,刑法規定就是這樣,
法律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
「麻煩的是,那個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是這個人還沒醫療好,
還是有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他還是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林智群最後也強調,立法委員們與其在那裡打架搏版面,
「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這次真的是87)修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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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1.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2.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

就算修法的話依照刑法的原理原則他會適用當時的法律而不溯及繼往
台灣我記得是從舊從輕原則
舊 2021-09-30, 12:59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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