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行政院應該表揚才對,公務員 不是一般人,但是他被捅,算他倒楣,這種事情公家機關 很正常的.....應該是他的工作分給別人做。該單位又不請臨時的。
我認識一些也是。該生小孩的時候,幾乎一年都看不到。因為公務員沒有請假的問題,還半薪。那是呆勞才有的福利。
去翻一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再看看可能的呆丸資基法。
105萬算是低階公務員。4年。
各縣市政府機關 包含中央,只要去看XX局處,我舉例衛生局 徵才。職缺1名
具備XXX系薦任第XX職等任用資格
請假也沒違法。民代也是不少,選上就去生小孩的........

結婚生小孩是人生大事情。要做給人民看。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30天 一年上班11個月
又例如什麼資委會 升格資動部,人員變胖了,本來一個科2個人 現在變三個人
組織越來越肥,絕對不是國軍,一個人當5個人用,一個要打10個人。
常洽公就知道。台灣的競爭力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