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主要條件
....不聽勸止....附加條件
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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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完整句,這是指逆向行走或奔跑。
另外要處理樓主這種問題,就要立法禁止順向行走或奔跑,但真的訴諸立法後,搞不好贊成行走的是多數,這樣就會變成在左側站立是違法行為了。
但我覺得訴諸立法比較好,左側到底是要走要站才會清楚明白,而不像現在雙方都不違法,卻都嫌對方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