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是這樣理解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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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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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當時當下的視覺感受,我會覺得那位婦人是在「快走」,
我會認為她的動作是在「趕路」,所以已經比「行走」還要來得快。
當時當下我只想好好站著休息一下下,讓電扶梯載運我到出口處,
我並沒有那麼多精神力為了被說教這種鳥事,還要衝上前跟對方爭論到叫警察云云。
畢竟對方說教完、嗆完,也繼續趕路去了。
當然有些人喜好建議為了這樣的鳥事很積極地叫警察,那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