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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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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33
我個人是這樣理解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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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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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當時當下的視覺感受,我會覺得那位婦人是在「快走」,
我會認為她的動作是在「趕路」,所以已經比「行走」還要來得快。

當時當下我只想好好站著休息一下下,讓電扶梯載運我到出口處,
我並沒有那麼多精神力為了被說教這種鳥事,還要衝上前跟對方爭論到叫警察云云。
畢竟對方說教完、嗆完,也繼續趕路去了。
當然有些人喜好建議為了這樣的鳥事很積極地叫警察,那是另一回事了。

引用:
作者silent
那叫宣導,要講法規的話就會寫在這裡的50條裡,可以叫警察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K0120001

有趣的是裡面倒是有一條: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所以法律規定電扶梯上其實是可以走動甚至跑的?
舊 2021-09-10, 01:5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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