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ilen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182
那叫宣導,要講法規的話就會寫在這裡的50條裡,可以叫警察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K0120001

有趣的是裡面倒是有一條:
引用: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所以法律規定電扶梯上其實是可以走動甚至跑的?
舊 2021-09-10, 01:34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ilen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