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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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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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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學醫的不懂法律很正常,像另一個現在政客化的也是對藥事法發表近乎無知的意見。

另外美國法律僅供參考,我國終歸是我國,不能直接拿美國法律來用。

目前我國就該條第1項及第2項的結果似乎沒有差別,僅在於申請程序不同,且就疫苗申請本就該依第2項申請,為何要為了特定人個人見解,且依循外國法律而遷就??


1.還請教惡大,您所言的遷就外國律法是指哪方面?

2.以藥事法48-2條 1 項,EA專案是以申請人得到醫師許可,向食藥署申請預防之疫苗使用即可,以上是否正確?

3.高端申請EUA案,與會專家以15/20評估後還需補件(第3期期中報告...等),還請教惡大,在資料不完備下通過EUA是否符合藥事法48-2條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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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疾管署高端疫苗簡介悄上線 眼尖網揪:連保護力幾%都没寫
AZ、輝瑞/BNT及莫德納3款疫苗簡介中也都清楚標示其保護力
唯獨高端僅以「另依其臨床試驗結果分析顯示,免疫生成性與恢復者血清中和抗體數據,經與國外獲得EUA疫苗所產生的保護力關聯指標比對亦符於保護力標準。」
舊 2021-08-06, 12:58 PM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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