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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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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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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lor
藥事法-第 48-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30001&flno=48-2)
第 4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
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
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
要。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021-06-09 二期就給EUA 陳培哲:國產疫苗會變孤兒 (https:/...



學醫的不懂法律很正常,像另一個現在政客化的也是對藥事法發表近乎無知的意見。

另外美國法律僅供參考,我國終歸是我國,不能直接拿美國法律來用。

目前我國就該條第1項及第2項的結果似乎沒有差別,僅在於申請程序不同,且就疫苗申請本就該依第2項申請,為何要為了特定人個人見解,且依循外國法律而遷就??
舊 2021-08-06, 11:53 A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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