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erocat
貼錯新聞稿了
第一篇是上次發回更審的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已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的適用範圍。而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湯景華既係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而殺人,雖然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平復,但依照公政公約的規定,不能科處死刑。原判決的量刑已與公政公約的意旨不符,並非合法。湯景華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