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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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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是行為危險
房舍不就是為了給人遮風避雨 提供安全的庇護?
人都燒死了 顯見房舍已經失去庇護的主要功能
還不算燒燬?
是有幾個人肉身耐熱程度可以比得過鋼筋水泥的?
放火罪又何必區分有人無人?
最高院拘泥在法條文字
沒有考量立法目的 認為本案“未遂”是有點扯
雖然實務一貫見解是這樣
本案似乎採獨立燃燒說較為合理

反觀認為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有高下之分
這種創見倒是非常大膽而新穎
 
舊 2021-07-03, 04:1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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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