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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 ar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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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 arm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3
引用:
作者areyouhavelove
再不宣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疾病管制法怎麼可以凌駕在憲法之上
要執法總是要有法律依據,要剝奪人民的自由權請先告訴我為何不以緊急狀態下的命令取代憲法第一條的規定?
這不是戴不戴口罩的問題,是上對下,法律邏輯的問題,上面不守法卻要大家聽他說了算
感覺上是一但宣佈了緊急狀態就不能繼續演戲了.....
現在的情況小弟個人感覺就是"樂透模式"
也就是所有數據他說了算,既沒有第三方的監督與考證,實則魔塑有做事的假象???

我從沒看過有哪個國家敢讓台灣的旅人自由進出領地的,包括日本
真的情況嚴重不應該宣布緊急狀態嗎?
就像以前跟老共對立時,動員戡亂時期不就是戰爭準備狀態?
那是玩真的,你敢殺人放火我就當你是老共同路人,直接斃了就是
難道現在的政府都只是耍耍猴戲,然後天氣熱了再來個不了了之,
然後選舉再提個醒政府好棒棒????
XD
宣布緊急狀態很難嗎?


違不違憲不是你說的,請去申請釋憲

37條有人說違憲,申請釋憲失敗
你也可以去就36條第申請釋憲看看...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3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舊 2021-05-21, 04:30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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