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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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象
有沒有設計到鄰近鐵軌,應設置鋼樁,臨時用便道靠近邊坡要設有防護措施,相關設計的經費有沒有編列,經費不足的情況是否可以追加,因施作臨時性防護措施導致延宕工期,是否有予以展延。
給一點錢卻要包山包海,然後再說“錢有給了,是包商自己沒做好的”。
勞檢的有去呀!
看新聞有報到,但勞檢對的是“職災”,這起案件裡沒有工作者因此受傷,所以勞檢只能就施工現場缺失予以停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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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約有要求的內容包商就是要做到,如果覺得錢太少也可以不要接,所以錢不夠不能當作理由.
看起來合約兩個字對有些人來說是沒有意義的.
另外,太魯閣號殉職的駕駛員難道不能適用職安法嗎?他的死難道不是跟雇主沒有提供足夠的安
全防護設施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