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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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1013 PRO
小弟從事的是設計監造的工作
政府有一件工程要做
通常會有規劃、設計和施工(同時間有監造)
而規劃、設計和監造,可由主辦機關自己工作或發包給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執行
以這次出事的時間點,就是落在施工階段
通常主辦機關跟營造廠簽訂合約是甲乙方
而跟顧問公司簽訂的合約也是甲乙方
同樣是乙方
顧問公司要代替主辦機關行使監造的職權
只要是主辦機關交辦的事項,監造單位要確實執行並監督營造廠施工
有沒有按圖施工以及落實交維和施工安全
雖然說的不是絕對(要看簽的合約以及法院認定)
主辦機關是出錢的
顧問公司要承擔監造的職務
營造廠要確實施工
一旦出事
當然要查營造廠有沒有責任
顧問公司有沒有監造缺失
至於出錢的有沒有責任…應該不用再說了
出錢的是老大,但是相對來說也是責任最輕
所以這次台鐵事件多數只查到施工單位和顧問公司
台鐵部分只追究到負起政治責任的交通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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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設計到鄰近鐵軌,應設置鋼樁,臨時用便道靠近邊坡要設有防護措施,相關設計的經費有沒有編列,經費不足的情況是否可以追加,因施作臨時性防護措施導致延宕工期,是否有予以展延。
給一點錢卻要包山包海,然後再說“錢有給了,是包商自己沒做好的”。
勞檢的有去呀!
看新聞有報到,但勞檢對的是“職災”,這起案件裡沒有工作者因此受傷,所以勞檢只能就施工現場缺失予以停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