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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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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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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軼絕塵
這業務過失致死認定沒這麼"寬"
真要用業務過失致死還真的就是這位小包商頂多搭上他的員工(阿好?)
我是認為像這種程度的人為重大災害
應該當初訂定追償就要延伸到不只承攬還有發包、監督單位的身上
然後刑責也應該另外訂立
不然大家就是放著爛互相cover直到出大事鳥獸散只有直接出包的那個人全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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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關係的都可以認定,
是檢察官要不要用這一條處理,
你要證明自己有盡到管理責任才能免除。
裡面問題一堆人沒盡到自己的責任,
新聞也有報。
目前看起來就是沒有要處理那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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