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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 ar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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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d arm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3
引用:
作者gdrgdr
機車路權較大喔,三輛機車的是彰20鄉道,汽車的是巷子
三台機車應該要減速再通過,汽車應該是停止再通過
這種路口應該像歐洲一樣都要做圓環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從實務來說彰20是台17和彰135的連接道路,車速本來就較快
汽車從巷子出來本來就該看清楚



看照片是無號誌也無標誌標線的路口...

如事故發生地點為一無號誌交叉路口,其路權之規定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而有關幹支道之認定,應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相關規定,其有關條文包括:第58.59條(標誌部分)、第172.177條(標線部分)、第229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號誌部分)。上述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等設施,在發生事故路口均不存在,雙方路口車道數又都相同時,應認定為未劃分幹、支線交叉路口,其行駛規定為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舊 2021-04-21, 04:0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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