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obben
Senior Member
 
lobb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引用:
作者shiori531
我對第3條有點意見

我覺得現在的社會氛圍是,只有我可以違規,別人違規就是罪該萬死
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已經不是諷刺,而變成行為準則了


25歲以下的人自己不要違規蕭胚就不錯了還要檢舉別人???

不敢說25歲以下的人都愛違規亂鑽亂衝飆車,可以觀察一下,愛搞事的是不是大多這類族群。
一個人開始檢舉交通違規的時候通常是他的用路權益受損或成為他人交通違規受害者,而他自己也會知道怎麼樣會被檢舉成功,他自己也會避免造成別人不便與自己違規,開始會替別人著想,那心智就開始成熟了。
舊 2021-04-20, 10:26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bbe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