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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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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定義清楚"同一違規事實"是什麼!
以個人的理解
法律上的"同一事實"有唯一性
1.
早上在A地違停
下午在B地違停
這是"二個違規事實"
2.
昨天上午在A地違停,下午開走
今天又在A地違停
這也是"二個違規事實"
3.
昨天上午在A地違停,沒開走一直違停到下午甚至到今天
這才是"一個違規事實"
依照修法後的條文
第1、第2種情況只能開勸導單?
第3種勸導單沒送達車主,可以開罰單?
駕駛車輛需要先通過考試
根本無需勸導單多此一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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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司
應該是台灣普遍認為自己的命很重要→戴口罩比率高
別人的命不重要→違規多
要黑也看清楚條文吧,免得變成SB
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
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個是第一次一律勸導,一個經公告的某些類型先勸導
兩個版本都看不出來,警察有什麼選擇權可以個案認定,而不是通案認定
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
覺得還不錯啊
有些規定很死,且台灣的道路規劃又爛
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容忍民眾違規,對交通順暢反而有幫助
例如長達數公里的單線道(+慢車道禁止超車)+雙黃線禁止超車
一台龜車就可以塞住
以前檢舉少,我都直接違規超車
現在檢舉多,為了荷包,會先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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