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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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沒有告他們吧
是東星住戶告市府要國賠
馬當市長
是被告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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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記錯,的確不是告人,是不願國賠。
雖然法院判賠,但是馬市長始終堅持上訴。
九年後,直到郝市長上臺以後,才同意和解。
如果繼續堅持,災民死光以後,就不用國賠了……
15年後,最高法院2014年判建商要賠3.3億。
災民一毛都拿不到……
引用: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6...%A4%A7%E6%A8%93
索賠無門
除了北市府補助外,東星大樓倒塌後,受災戶認為無論根據監察院調查[15]還是相關鑑定報告証明,東星大樓都是人禍,不是天災[16]。因此,受災戶積極展開索賠事宜,惟建造東星大樓之宏程建設是宏國集團成立的「個案公司」,單一建案完成後立即在1987年解散,受災戶無法對原建商求償,此後官司纏訟多年。
「依定讞之法院判決,認定投資興建東星大樓之宏程公司與宏國建設無關,承攬大樓興建工程之鴻固公司,其當時之公司負責人杜明福僅係登記名義人,並未實際參與大樓工程之興建,故就東星大樓倒塌不負任何民、刑事責任。」
國賠理由
東星大樓受災戶對台北市政府申請國賠,其理由為
「東星大樓結構之計算有嚴重之錯誤,但審核人員卻未揪出其錯,未盡法令上之必要注意義務。」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未能發現箍筋捆綁錯誤、混凝土強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導致大樓因強度不足而於地震時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公務員顯有過失」等理由。
對此國賠,關係人北市府並不批可,並進入兩造對簿公堂程序。當時市長馬英九領導的北市府,其否定主要理由如下:
東星大樓於1981年2月23日領得建造執照,而國家賠償法於1981年7月1日施行,所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建管處結構審核人員是依內政部規定之審查表完成審查,而結構演算依規定則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建管處審核人員係就該結構計算書審查設計方法及設計強度是否有誤,不需就結構計算過程再重新演算,因此並無疏失責任。
最後,台北市政府認為,施工勘驗責任應由營造廠及監造建築師負責,要求建管人員在勘驗時查出工程品質有誤,有實質困難。就以上理由,台北市政府認為所轄公務員並無過失,亦毋需核准該國家賠償案件。[17]
法院訴訟
因為,北市府及受災戶對責任歸屬的見解不同,該國賠案進入訴願、行政訴訟等司法管道。住戶勝訴數次及北市府數次上訴後,北市府最後與受災戶於2007年終於完成東星國賠案的和解。和解後,除了東星大樓受災戶撤銷所有對北市府民刑告訴外,北市府並動用市府預備金公費,以賠償1億2千萬元以上巨額和解金[18][19][20]。
最高法院2014年10月3日判決謝吳雪蕙、徐茂雄與鴻固公司須賠償東星大樓倒塌案中受災戶及罹難者家屬連同利息共新臺幣3.3億元,全案至此定讞。[21][22][23][24]受災戶義務律師鄭文龍表示,雖然加利息判賠3.3億元,但是「鴻固營造」已經是空殼公司,根本就拿不到錢。[25] 「依定讞之法院判決,認定投資興建東星大樓之宏程公司與宏國建設無關,承攬大樓興建工程之鴻固公司,其當時之公司負責人杜明福僅係登記名義人,並未實際參與大樓工程之興建,故就東星大樓倒塌不負任何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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