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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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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波鮭魚之亂可能會有時事考題,舉例來說:

張小凡為吃免費鮭魚而改名為張鮭魚,更名後便前往餐廳用餐,酒足飯飽之後駕駛汽車離開,途中遇警方攔檢查獲酒駕,其於告發單及筆錄上簽署「張小凡」三字,問是否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有興趣的人可以想一下。
我其實是想到另一個,店家能否拒絕消費

民法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舊 2021-03-19, 11:08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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