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律師這樣說 ,
但看銀行的態度 ,
感覺就像事情沒鬧大前想先唬住存款人 ,
完全避談銀行方的問題
沒能力把事件鬧大的好像也拿銀行沒轍
存完錢下秒「少4000元」!
郁方不滿遭銀行質疑偷錢,
氣得反嗆「你以為調監視器我就應該害怕嗎?
又不是我偷的,錢也是交給你們,
也是你們跟我講的數字,
憑什麼叫我現在就過去付錢?又不是我欠錢!」,
她請銀行想清楚怎麼回答再聯絡,
結果銀行仍要她在下午3點半前把錢補齊,
她接著打去總行客訴,
一、兩個小時後,經理雖有去電道歉,
但仍要她補錢,讓她忍不住開罵:
「你們真的腦袋很有事,我並不在你們銀行上班好嗎?
不是你們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
金管會證實:是彰銀要負責
最終在事情鬧大後,彰銀打電話致歉,還表示免補這4000元。
恩典法律事務所陳儀文律師指出
如果到銀行存錢,原則上應以「存款憑條上記載數目」為準,
如雙方有所爭議,應由主張金額有誤的一方來負責舉證。
以郁方所描述的狀況,
首先,確認存款金額的過程(無論是點鈔機點鈔,又或者行員拿出紙筆計算),
郁方只是依照行員告知數目寫存款金額,
所以應由銀行證明行員從郁方手上那疊鈔票時,
紙鈔的金額就是62200,
也就是銀行應先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明,
點鈔機上紀錄畫面數目是62200元,
而且郁方把錢給行員到行員把紙鈔點完的過程中,
所有的紙鈔都在行員掌控中沒有不見,
銀行才可以主張金額短少。
如果事後調查發現有行員故意侵占4000元或將4000元偷走,
該行員便可能觸犯刑法上業務上侵占或竊盜罪。
陳儀文律師也提醒,當民眾碰到銀行主張存款金額短少的爭議,
民眾有權利先要求銀行提出具體證據,
證明金額短少,在此之前,民眾都可以拒絕補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