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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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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ALA
不是

是台灣廠商喜歡做半套

競業條款要能成立 是在員工離職前要給予一定的酬勞

讓他在離職後一段時間 不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但是台灣往往是叫你不能去敵對公司上班

卻沒給予補償 所以每次你看到競業條款的爭議

官司最後幾乎都是勞工贏


不給補償
唬到一個就多賺好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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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1-02-18, 03:42 PM #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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