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
法官認為,林的僱傭契約是睿能單方面擬定,規定終止契約後的24個月內,林不得直接、間接從事與睿能或其關係企業競爭的業務,但條款中並未約定任何補償措施,等同要林在離職後2年間拋棄自身專業,在不熟悉的領域創業或任職,並不公平。
睿能雖主張事後有與林約定補償金,並已於2019年6月提存285萬多元,但法官根據雙方對話紀錄,睿能告知要支付補償金時,林說要「想一想」,雙方顯然未有共識,補償不成立,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
我畫出自己認為是重點的地方, 第一是單方面先擬定但並不是雙方合意的.
第二, 又是單方面覺得多少就合理, 另一方都還沒答應.
我沒簽過這種東西, 但就理論上, 如果要同意, 至少要給兩年份甚至以上的補償.
補償那段時間至少就算在這間公司上班能賺的錢, 然後加上事後追趕的費用.
(離開工作領域, 事後要回來會有一陣子技術反應等能力的追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