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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o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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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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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dx
法官認為,林的僱傭契約是睿能單方面擬定,規定終止契約後的24個月內,林不得直接、間接從事與睿能或其關係企業競爭的業務,但條款中並未約定任何補償措施,等同要林在離職後2年間拋棄自身專業,在不熟悉的領域創業或任職,並不公平。

睿能雖主張事後有與林約定補償金,並已於2019年6月提存285萬多元,但法官根據雙方對話紀錄,睿能告知要支付補償金時,林說要「想一想」,雙方顯然未有共識,補償不成立,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


這是不是在說......競業條款其實沒有那麼強大的約束力???
舊 2021-02-18, 03:20 PM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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