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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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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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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NCK
對方使用我的身分、聲紋去騙人,被害的人自然不是我,報案3聯單不在我手上。
我問"對方冒用我的身分,我可以哪一條法律提告"?
警方說不知道,故僅先登記為證人。

這有幾層關係,所以我堅持提告的意義不大。
根據過往的經驗,抓到很可能只是車手、帳戶提供者、電話門號登記者。
這些人很可能不是打電話的人。

我能告的對象不是上述這些人,而是僅僅只有"打電話的人",
但是被騙的人卻可以告全部有參與犯罪的人。

如果最後查到"打電話的人"在中國或其他國家,
與我們國家有司法互助的國家很少,把人逮回台灣的可能性低。
反正有追溯期,等逮到人再提告也不遲。



還請教E大,文中"對方使用我的身分、聲紋去騙人,被害的人自然不是我,報案3聯單不在我手上。我問"對方冒用我的身分,我可以哪一條法律提告"?
警方說不知道,故僅先登記為證人。"

執法單位是以何方式請您去喝咖啡,還請多敘述傳喚方式(電話,公文,警員親臨....等),可以讓PVDVD的大家族成員多學個常識,少個被詐騙的機會。
舊 2021-02-18, 08:08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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