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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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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55
引用:
作者EANCK
對方使用我的身分、聲紋去騙人,被害的人自然不是我,報案3聯單不在我手上。
我問"對方冒用我的身分,我可以哪一條法律提告"?
警方說不知道,故僅先登記為證人。

這有幾層關係,所以我堅持提告的意義不大。
根據過往的經驗,抓到很可能只是車手、帳戶提供者、電話門號登記者。
這些人很可能不是打電話的人。

我能告的對象不是上述這些人,而是僅僅只有"打電話的人",
但是被騙的人卻可以告全部有參與犯罪的人。

如果最後查到"打電話的人"在中國或其他國家,
與我們國家有司法互助的國家很少,把人逮回台灣的可能性低。
反正有追溯期,等逮到人再提告也不遲。


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ntal-rights/732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px?T=39&O=1.1.3
建議E大朝刑法方向保障自身權益。

還請教E大,"警方說不知道,故僅先登記為證人。",那警方是否有給您相關文件登記E大為證人?
舊 2021-02-17, 05:16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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