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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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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台灣警察偵辦的標準好寬
上次台灣女大學生被姦殺前,也有女學生差點遇害去報案
結果被吃案,後果就是釀成後面的悲劇
該辦而未辦,卻辦這種雞毛小案
科科

以訛傳訛了。

員警有根據監視器找到嫌疑人,但女學生「因天色昏暗,無法指認」,故該案件不了了之。不過沒開報案三聯單,但在被害人也無法指認下,要再偵辦本來就很難。

而大馬女學生遇害後,員警就馬上聯想到上次案件,而根據上次案件得到的資料,立刻去抓人,所以上次那些調查並非沒有用處。

還有第一次他也不過是未遂犯,這種初犯未遂通常是可交保且輕判。如果以為第一次他被抓,就不會有下一個受害者,這實則是明顥的邏輯謬誤。
舊 2021-02-17, 04:1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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