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olor
還請教E大,關於文中提及 "這事有報警留案,但至今無下文。" ,能提供一下報案3聯單的內文嗎(請將個資屏蔽),也讓小弟能拜教E大對於新型態之犯罪如何應對法務單位,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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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使用我的身分、聲紋去騙人,被害的人自然不是我,報案3聯單不在我手上。
我問"對方冒用我的身分,我可以哪一條法律提告"?
警方說不知道,故僅先登記為證人。
這有幾層關係,所以我堅持提告的意義不大。
根據過往的經驗,抓到很可能只是車手、帳戶提供者、電話門號登記者。
這些人很可能不是打電話的人。
我能告的對象不是上述這些人,而是僅僅只有"打電話的人",
但是被騙的人卻可以告全部有參與犯罪的人。
如果最後查到"打電話的人"在中國或其他國家,
與我們國家有司法互助的國家很少,把人逮回台灣的可能性低。
反正有追溯期,等逮到人再提告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