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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eatw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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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51
引用:
作者polar168
如果不走第11條, 單純用第16條來看, 年後上班02/17, 叫他2月底離職, 請假先不管

2月份薪資給足, 再加上資遣費(這大概是多少?)

這樣就合法了嗎?


新制資遣費計算表
有給預告工資、時間加上資遣費跟薪水,以勞工不適任為由是可以合法的。
但又因為不是大量資遣,所以應該不用為一個小員工而上書勞動部
我記得好像還要打一個非自願離職書給人家。
然後對於資遣這名員工的理由要足夠交代,勞動部可能會要求出示書面說明。
不過一個小小的員工,我是在想會不會這麼勞師動眾

==
老闆或許也可以考慮12條中可能勞工要負責的部分↓
假設勞工有違反第12條裡面的規範,加上有明確證據
那麼就可以不用資遣費、不用預告工資、不用預告時間把人請走。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舊 2021-02-09, 08:23 PM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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