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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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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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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cr
法律上有個原則叫 不自證己罪
所以好像是協助他人滅證才可判這條
拒絕主動提供行車記錄,也是合法的
如有誤謬還請懂法律的網友指正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69
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被告有緘默權,所以在應訊時可以不陳述,不應被國家強迫自白,同時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不能只因為保持緘默而認為被告有罪或科以較重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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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81383
針對行車紀錄器部分,行車紀錄器雖為民眾私有財產,但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屬於刑事,
請示扣車保全證據後,警方即可調閱車內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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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1-02-02, 02:1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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