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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bf?t=3711863392
引用:
7.且查,證人邱淑媞在偵查及刑事案件亦證稱於其局長任內(90年7月2日迄92年5月25日)尚未能制定一套完整的院內感染防治作業流程,且依前開和平醫院感控措施之規定,環境清潔消毒係屬秘書室之工作,而就SARS疫情應為如何之防護,業經林榮第製作相關之感控措施、疫情應變措施計畫及疫情應變啟動機制,且以電子郵件使各科室明瞭該計畫內容業如前述,則各相關科室人員因未注意參考上開規定,致防疫觀念不足,衡情亦非可歸責於林榮第,又和平醫院之防疫設備並無不足之狀況亦如上述,而有關防疫動線林榮第雖未於前開感控措施內規劃,然當時有關之防疫資訊均尚未認知此防疫動線之重要,此由證人蘇益仁前揭證言可知,行政院衛生署並遲至92年4月26日方以衛署醫字第0920209388號函首次提及收治疑似或可能SARS病患之隔離病床,應有獨立空調,對人員進出應有適當管制,是縱令林榮第疏為對防疫動線為規劃,亦難認林榮第或吳康文有何廢弛職務之情形。矧且,於92年4月22日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前,我國感染SARS病患僅屬零星,且和平醫院有9間負壓隔離病房,而和平醫院於當時亦有足夠之相關防疫衛材設備已如前述,尚難以事後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所需防疫衛材設備多於先前數十倍之情,即回溯遽認92年4月22日之防衛器材有不足之狀況,進而推論吳康文、林榮第有廢弛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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