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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引用:
作者cd1971
承平時期當然很好, 但那時候可是人命關天的緊急狀況,
上千人被隔離在醫院裡, 這時候還在說中央大量採買談價分配比較好?
那可是高傳染性, 高致死率的傳染病.
人命就這麼不值錢 ?? 還是事不關己, 所以講的這麼輕鬆???


醫療器材是你想輸入就可以輸入的嗎?
有期徒刑你要替台北市政府去服刑嗎?
買到有問題的器材出事你要負全責嗎?
還是事不關己, 所以講的這麼輕鬆???

藥事法 版本條文 (0920114)

引用:
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找國外下單會在 4 月 27 日前送到?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法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6vawm8PibqUBz5w
舊 2021-01-29, 11:38 A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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