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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snow
交通違規頻傳,但民眾拍照檢舉也衍生不少爭議。交通部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十六項民眾可檢舉事項,包括惡性重大違規,如闖紅燈、惡意逼車等,但舉發違規停車必須駕駛人不在場。另也會修正規定,同一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或未經過一個路口,以舉發一次為限。
現行道交處罰條例明定,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郭姓民眾去年十一月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他認為人民不該充當執法者檢舉開單,造成民眾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且民眾檢舉量大,已造成警察業務量暴增。
此案日前曾舉辦協作會議,由行政院數位政委唐鳳辦公室主辦,協助交通部、執行機關警政署蒐集民眾意見、擴大參與。
根據交通部草擬條文,針對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有條件限縮」,臚列十六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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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讚∼
有一次路邊停車格剛好有車要出來,因為後面一直有車過來,所以那輛車的左前輪出了車格,但車子還在車格內,我停在車格後等車子開出來。
結果後面有個騎機車的道德魔人可能被我的車擋到,就嗆我違停!
我說,我只是臨停等車子開出來而已,又不是停車在這裡,他就嗆了一句「臨停也不行,駕照撿來的嗎?」
真是倒楣,遇到瘋子!自己不騎進快車道(該路段只有一快車道和一慢車道,停車格就在慢車道上),偏要來慢車道擠∼
我知道上次就有新聞報過這種被檢舉成立的案例,問題是這罰得根本不人性、不合理∼
這次改得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