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真象
1.新聞中有照片為證,證明法院用槌子敲牆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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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指新聞中有人戴白色工作帽的照片的話,很抱歉,照片並未清楚手上是否槌子,也無從知道該人是否為法官。
要僅以該照片證明法院僅以法官持槌子驗收,還嫌有點牽強。
引用:
作者真象
2.以新聞稿的資料,目前看來是法院的說法我無法相信。
說沒用槌子,還被拍到敲牆的照片。
說有空心牆,找了第三方公正單位證實無空心牆。
如果如你所言營造廠說謊的話,為何“法院”會去找第三方公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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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找第三方單位很奇怪嗎?前面不是講了,如果法院沒有能力獨立進行相關驗收工作,那麼去找第三方單位協助,到底哪裡奇怪了??
法院找第三方單位協助驗收,並無從證明營造公司方在本篇報導中是否說謊,也不影響這
篇報導中,營造公司單方陳述的真實性。
所以你這裡扯到第三方單位來到底有何意義??
再講一次,空心牆部份也是營造公司的單方陳述,目前無從得知是否為整起事件的爭點,也無從證實有無空心牆乙事。
引用:
作者真象
3.建議你有空看一下公共工程的契約,追加的部分不一定會寫在契約裡,也有的是實做實算,沒看到營造廠請款及施作數量的資料,無法確定,但應該不在原始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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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的部份當然不會在原始契約內。
我說的是會另外成立新契約,或是簽署相關文件,來進行相關工程。
所以營造公司能不能拿得出相關契約文件,證明當初簽約時,這筆工程是追加工程而非瑕疪補正?如果沒有,又如何期待法院能夠去付款?
5000萬的金額,法院方不是新竹地院可以決定的,營造公司方應該也不是工地主任就可以做主的,那麼當初是誰去談的,怎麼談的,相關文件在哪?
拿得出來嗎?
引用:
作者真象
4.如果得到金質獎的營造廠在你眼中都無可信度而言,那在法院裡執法的法官又有何可信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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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法院的法官沒有可信度可言,那麼金質獎什麼的又有啥可信度存在??
你確定要這樣抬摃下去?
引用:
作者真象
5.如果是工程瑕疵,為何第三方會認定“非空心牆”,既然非空心牆的話,那就非瑕疵的部分,法院提出要求要無聲音,而營造廠也進行改善了,那法院就應對無瑕疵的“額外”要求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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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一樣,是否空心牆目前無從證明,所以你整段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如果非工程瑕疪,而是追加,公共工程委員會又怎麼會認為法院僅需支付2萬元。
總之這件事目前能夠確定的事不多,營造公司方並沒有提出足以證明他們說法的證據,單方指述就要我們相信這全部是法院方荒唐措施導致,我認為太薄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