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真象
1.請問你是否忽略掉文中所提及“法官表示未使用槌子,但後面又表示法官們敲到手很痛
|
法官使用槌子是出自營造公司方的說法,在法院的新聞稿中並未證實。
所以我認為法官使用槌子驗收乙事是否事實,存在疑問。
還是你認為營造公司講的都是事實,法院講的都是不可信??
引用:
作者真象
2.雙方對品質有問題,應以第三方公正單位出具報告為準,而當事法院不認,重點是法院還有去找第三方單位,認定無空心牆。你怎麼不提?
|
一樣,所謂無空心牆乙事出自營造公司方的說法,法院這邊並沒有證實。
法院這邊說法是有鑑定報告,且報告可證營造公司方有瑕疪。
所以問題點,雙方爭執點是否為空心牆?無法證實。
鑑定報告是內容為何?目前也無法證實。
但是有趣的一點是,雙方都承認有一份相關的鑑定報告存在,那麼上面那點,只有法官拿槌子驗收乙事,豈不是可信度更低了??
引用:
作者真象
3.營造得到金質獎,基本上就表示對方從事公共工程這塊有一定的“水準”,而非隨便找來的公司。
|
對於這個獎我不了解,也不知道拿這個獎有多少的可憑信性。
但我認為,不是有得獎,就所講的話都百分之百的可以確信。
引用:
作者真象
4.我相信是主驗收的問題,拿業餘的做法去要求營造商,結果營造商照做了,但看到經費高達五千多萬,被嚇到所以不敢追認。
|
我認為一個有經驗的營造公司,在施工前就應該可以預估工程大約花費的金錢。
5000多萬不是小數目,整個新建大廈工程的純獲利恐怕都沒有5000萬,公司方會在沒有與業主重新訂約的情形下就施作??而且還是在請錢最龜毛的公家機關,敢沒有新約就作,這幾乎百分之百是拿不到錢的。
哪家公司的心臟有這麼大顆???
引用:
作者真象
至於公共工程委員會說只要二萬多,有從事工程的看到應該會笑笑吧!
我不是當事人,也沒看到相關報告,所以只能以個人看法來猜測。
如果只要“二萬多”就可以解決掉缺失的部分,說實話營造商工地主任都有這個權力自已吃下來。
所以我在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部分應該是沒把灌環氧樹脂的部分算進來吧!因為第三方單位表示並非空心牆,所以“無需改善”,既然不用...
|
我想你可能誤解了這段內容的意思。
這段的意思應該是在主要工程完成後,後續的部份,雙方認定上發生了歧見。
營造公司認為這部份是追加工程,所以法院應該給付後續工程全額款項5000多萬。
法院方認為這部份是給付瑕疪,是補正工程缺失,所以不應額外給付款項。
最後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認定,這後續工程多數為給付瑕疪,法院無需再額外支付款項,僅有約2萬多元部份算是追加工程,因此法院僅需再支付2萬元。
所以不是營造公司只要施作2萬元的工程,而是營造公司後續施作的部份,只能請求2萬元,其他的工程開銷需營造公司自負。
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