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當事人有沒有拿獎,拿什麼獎我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的是:
1.
公務機關中對錢看得很重,我們曾經辦過只是虛報了區區幾十塊錢加班費的公務員貪污。
而一棟法院新大廈,這至少是牽涉到上億元的款項,經手的人員有可能會輕忽到只拿區區槌子就來驗收的情況??
不需要營建專業,就可以知道要驗收一棟建築物,不可能只拿一根槌子就可以查找出所有的缺漏,這種一旦蓋章付錢,日後出事,承辦人丟了工作不說,很大的機會要去蹲牢房的。
法院之中通常會有相關專業的人員,即使沒有,也可以委外第三方單位來協助,所以說法院只派外行的法官拿著槌子來驗收,你真的相信???
2.
法院的人員並不是只有法官而已,退萬步而言,即使真的有拿槌子敲牆壁的事,也不會叫法官去做的。
所以新聞報導內容可信性低。
3.
承第1.點,公務機關內要請錢需要層層報核,當初簽約時談好的金額,如果有追加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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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你是否忽略掉文中所提及“法官表示未使用槌子,但後面又表示法官們敲到手很痛
2.雙方對品質有問題,應以第三方公正單位出具報告為準,而當事法院不認,重點是法院還有去找第三方單位,認定無空心牆。你怎麼不提?
3.營造得到金質獎,基本上就表示對方從事公共工程這塊有一定的“水準”,而非隨便找來的公司。
4.我相信是主驗收的問題,拿業餘的做法去要求營造商,結果營造商照做了,但看到經費高達五千多萬,被嚇到所以不敢追認。
至於公共工程委員會說只要二萬多,有從事工程的看到應該會笑笑吧!
我不是當事人,也沒看到相關報告,所以只能以個人看法來猜測。
如果只要“二萬多”就可以解決掉缺失的部分,說實話營造商工地主任都有這個權力自已吃下來。
所以我在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部分應該是沒把灌環氧樹脂的部分算進來吧!因為第三方單位表示並非空心牆,所以“無需改善”,既然不用改善,自然這筆錢就不用算進來。
總改善費用:五千多萬,扣除灌環氧樹脂費用僅需二萬多。
然後法院再拿工程委員會的報告說:你看只要兩萬多就可以解決,你說要五千萬,這不是坑人嗎?
但卻忽略掉是誰要求營造商“多做灌環氧樹脂”的不必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