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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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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引用:
作者sn245763
採購作業系統是財務採購,比工程採購簡單多了
功能、性能、規格可以100%照規範來驗收,
非常單純。

工程採購又是另外一回事
1.承辦並非專業,會用自己的角度想事情
(例如這個案例自己用槌子測試不是空心牆)
2.監造單位的圖說、規範與實務落差,搞到承包商哇哇叫
3.分包商沒有公家單位的程序概念,常常先斬後奏
(結果是一樣,但工法不一樣,你是主驗敢不敢給過?)
4.工項多做或是面積做大
(你沒看錯,多給多做也是不給過,但可以事後驗收檢討)

太多....講不完

有興趣可以參考工程採購契約§15
驗收結果不符規範圖說,機關可以拒絕並要求承包商限期免費改善,
並找時間重新再驗收一次。


就是因為程序龜毛,也不會馬上付款,
所以現在有經驗的都不會碰政府工程案搞自己。

今天用槌子是符合驗收規範的嗎?
法院請第三方公證單位驗證過,這不是空心牆了。
所以院方要求營造廠處理的部分,由法院負擔不是很合理嗎?
至於工程委員會說只要二萬多的費用?這個看他們怎麼提的報告才能確定。
不過目前看到法院主辦用槌子來驗收,覺得法官應該“尊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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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20-12-29, 05:58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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