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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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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起司
這年頭佔用別人土地耕種,蝦挺的人還不少
地主(有錢人)、公務員原罪啊
不過不要那麼快****

Q:甲於乙之土地上種植果樹,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
1.設甲為無權私自種植果樹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並且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收取權部份,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由此可推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



我看新聞是說,

因為土地鑑界,所以發現土地應該是b地主的,
而老農原本是向a地主租了幾十年,
所以法官判"採收後還地"(好像樹也是判給老農,這個我沒查),
並非明知而為

這就與網友引的案例不太一樣.
法官已判"果實屬老農",那b地主可否帶人逕自採收,就變成一個問題
舊 2020-12-28, 10:06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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