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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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我完全認同,
要在文字上去制定所有的行為是不可能的事,
但是呢.這法律目前為止看起來."是.也不是"正在這麼做,
我以為對許多於"不懂法條"的人來說,
未經他人許可而取走..就二種情形..
1.沒發現 = 偷.
2.有發現 = 搶.
(或者是其實只有我比較笨..其它人沒有我這麼笨.)
但是看起來法條裡『明確』的定義了某些行為的成立要件..
然而..這些明確的定義卻又造成了其它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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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
所以為啥法條(整部法律不是單一條文)前面都會先落落長的聲明主管機關跟一些接下來會用到的名詞,而這些名詞很有可能跟社會上用的方法不太相同(更有一些是法條很久沒去修正,而社會上的用詞早就完全不一樣了)
至於漏洞,那是一定會有的,人想出來的方法,怎麼可能會所有人都找不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