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法律不可能對應每個人的行為而有無限增多的條文,所以才會有量刑的空間跟加重的條文
刑法的竊盜罪實際上有加重的條文第 321 條,雖然只會是增加最低刑度而已
|
我完全認同,
要在文字上去制定所有的行為是不可能的事,
但是呢.這法律目前為止看起來."是.也不是"正在這麼做,
我以為對許多於"不懂法條"的人來說,
未經他人許可而取走..就二種情形..
1.沒發現 = 偷.
2.有發現 = 搶.
(或者是其實只有我比較笨..其它人沒有我這麼笨.)
但是看起來法條裡『明確』的定義了某些行為的成立要件..
然而..這些明確的定義卻又造成了其它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