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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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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法律不可能對應每個人的行為而有無限增多的條文,所以才會有量刑的空間跟加重的條文

刑法的竊盜罪實際上有加重的條文第 321 條,雖然只會是增加最低刑度而已

我完全認同,
要在文字上去制定所有的行為是不可能的事,
但是呢.這法律目前為止看起來."是.也不是"正在這麼做,
我以為對許多於"不懂法條"的人來說,
未經他人許可而取走..就二種情形..
1.沒發現 = 偷.
2.有發現 = 搶.
(或者是其實只有我比較笨..其它人沒有我這麼笨.)
但是看起來法條裡『明確』的定義了某些行為的成立要件..
然而..這些明確的定義卻又造成了其它漏洞....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0-12-26, 09:1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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