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第一次通知未到案,
第二次送達通知書上面直接標晚上十點,
新聞的寫法不像是「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而是指定時間要求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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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
報導寫的比較詳細。
從這篇報導來看,確實是警方在安排時間上有疏失。
一般如果警察安排的時間不克到場,可以透過電話聯繫,重新安排到場詢問的時間。
只要是真的願意去接受詢問,不是故意挑三捒四,這不行那不行的,警察多半會同意重新約定時間。
如果警察違反前面貼的刑事訴訟法100-3條的規定,強制進行夜間詢問,那份筆錄會被認為違法,沒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