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1.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2.你現在是要討論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前面講到辯護人去,現在又要說證人,所以???搞不清楚嗎?
3.即使是證人,除非急迫必要,警察也很少進行夜間詢問的。
再從網友的留言來看,他是收到警方的公文,應該是通知書,代表那件案子並沒有什麼急迫性,所以沒有進行夜間詢問的必要。
以網友的案子來看,除非該網友白天沒辦法配合前往,而自願選擇夜間接受詢問,否則警察原則上還是以白天來進行詢問為主。
4.你是外行,沒遇過打字快的警察是正常的。畢竟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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