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或環保等機關開罰都需要有照片、影片,
或經過科學驗證過的儀器偵測之證據等等,
然後才能開罰。
關押罪犯或判無期徒刑、死刑等也都有證據,
但關押言論或判言論無期徒刑、死刑等竟然無需真實科學證據存在,
這與「莫須有」差不多,
甚至連司法審判和判決書都沒有,
然後就能直接關押言論或判言論無期徒刑、死刑。
要求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刪除言論需要有真憑實據才行,
不能任由非經科學證據驗證的主管機關某些公務員個人主觀加以認定,
要遵循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無真實科學證據為依據,
禁止對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開罰及要求刪除言論。
再來如果開罰依據的證據經重複驗證後其為虛偽證據,
或無科學驗證效力的證據,
或無可靠證據效力的證據,
或取得過程中非法的證據而無法證明需要刪除言論之必要性,
應該回復以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為依據而刪除之言論。
例如:刪除危害國家安全之言論應該證明其是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什麼國家安全,
或有人說吃某種東西會危害身體健康,
如果要刪除其言論要舉證有經過科學驗證證明其完全對人體無害才行等等之類。
然後要談到因為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而被刪除言論者的賠償問題,
開罰的主管機關應該負其開罰證據的舉證及查證開罰證據是否虛偽、無效或非法的責任,
除應該回復被刪除之言論外,
應該透過媒體或可讓全國民眾能得知的其他方法公告其開罰證據為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
例如:公告期間維持五年、十年之類的,
並應該給予被刪除言論者一定精神賠償,
例如:賠償開罰金額的十倍或百倍之類的,
精神賠償應該向查證開罰證據不力之主管機關的責任公務員追回賠償金額。
另外,為了避免主管機關的責任公務員用小額金額的罰金任意開罰刪除言論,
精神賠償應該訂定一定之下限的賠償金額隨物價指數浮動,
例如:賠償新臺幣十萬元乘上臺灣當年物價指數之類的。
還有除精神賠償金額外,
被刪除言論者申訴過程中的所有合理花費都應該給予全額補償,
例如:法院裁判費用、請律師的費用、
請人重複驗證證據是否虛偽、無效或非法的費用、
申訴耗費工作時間的費用等等,
申訴花費全額補償應該向查證開罰證據不力之主管機關的責任公務員追回補償金額。
最後因為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而對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之所有開罰都必須撤銷,
並給予合理損失賠償。
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對被要求刪除言論都應該保存紀錄,
直到被刪除言論者申訴完成或超過可申訴期限,
例如:保存紀錄五年、十年之類的,
以利其被刪除言論回復。
忘了一個最重要的權益,
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刪除言論時,
應該通知並詳細描述刪除言論之原因給予被刪除言論者,
而且要附上刪除言論原因的真實科學證據,
以利被刪除言論者申訴回復及求償。
如果無真實科學證據為依據,
不應該禁止提供網路數位資訊服務的公司或個人進行登記或給予執照,
如果禁止後經重複驗證證明其禁止依據為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時,
應該給予合理損失賠償並恢復登記或給予執照。
以上列出之權益都應該加入該法案之中,
以避免有人因私心惡意濫用公權迫害刪除合法言論、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
製造現代文字獄。
因為該法案之中只看得到開罰、管制、刪除言論,
沒有看到對因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而被刪除合法言論的補償及回復言論,
甚至對引用虛偽、無效或非法證據為開罰依據的責任公務員都無明列處罰與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