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 Jo Chin
事實就是警察局跟相關局處並沒權力驅趕遊民
已經廢止的條例就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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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拘泥於驅趕這兩個字那確實是沒有,但是罰點錢關兩天還是辦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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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