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桶屍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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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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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92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沒意見那你之前說的比例原則是嘴砲嗎?

事實上都會有紀錄的

謝肇晶檢察官說,酒駕者若被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差別是,
依行政罰法明訂「一罪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
任,優先處以刑事罰,酒醉駕車只繳交刑事罰金,先前的違規
罰鍰免繳,但會留下公共危險罪的前科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是兩個都一起重懲跟一起去死沒意見
但若一個罰錢了事另一個罰錢之外還要撤銷假釋
那當然是不公平囉..
看得懂的就看得懂唄....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你自己都貼了但好像沒理解
舊 2020-11-25, 02:1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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